从24日起一连三天,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黄晓凯等12人为被告的手机走私案,公诉人指控黄晓凯等在2006年2月到2008年7月间走私手机500余万部,涉案价值逾78亿元人民币,偷逃应缴税额11亿余元。

  公诉人对被告参与走私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逐一指控。公诉人称,自2001年起,黄晓凯先后在广东省深圳市远望数码城和明通数码城及其附近地区,以“凯奇”商铺为掩护,亲自或通过其父、另一被告人黄怀钦招募了以其家乡人为主的骨干成员,组成了涉案犯罪集团。该集团组织严密,分工明确,相互配合,共同实施走私犯罪。该集团在香港设立据点,将订购的手机分拆成主机和配件,然后通过“水客”人体藏匿入境、边境地带偷卸入境、物流企业运输入境等方式走私到深圳,出售牟利。

  12人中,黄晓凯被认为组织、领导了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,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,应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;王树洲等8人被认为是主犯,应当按其所参与或组织、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。

  26日,此案继续开庭审理,宣判将择期进行。